【本報訊】79歲的香港老翁陳伯,08年妻子去世,09年1月陳伯在廣州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51歲叫阿芬的女友,兩人交往不久,阿芬便對陳伯表示不嫌棄他老,可以與他結婚,但希望陳伯可以買樓一起生活。09年2月至3月期間,陳伯帶阿芬到番禺區睇樓,看中了祈福新邨迎風閣及湖景8街兩個單位。其後陳伯將20萬元人民幣及113萬元港幣先後滙款給阿芬,讓阿芬代他買樓。
單位為另一男子所有
09年8月,阿芳出示了一份協議書,表示「單方承認收到陳伯款項用來買樓」。豈料其後陳伯收樓時,發覺只有一個單位是他的名下,而迎風閣的單位竟是另一姓高男子所有。
陳伯向番禺法院提民事訴訟,指高某對迎風閣單位分文未出,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要求取回該單位的所有權。番禺法院審理後仍認為,陳伯僅可證明購買迎風閣單位的資金屬於他,但房屋所有權應以單位權屬證書所定為准,因此,法院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