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聯婚在紐約州終於通過了,讀到消息的一刻,莫名其妙想起白先勇早期的短篇《上摩天樓去》。不不,別誤會,這不是《孽子》那樣的先驅同志小說,人家爬斷背山它爬帝國大廈,只因為以曼赫頓作背景,便地標似的在腦海浮上來,像個向無來往的遠房親戚突然串門子,連客套話都不懂得怎麼說。啊,或者冥冥中的淵源還是有的:四十多年前在南洋讀這篇海外遊子傳奇的時候,石牆起義正巧轟轟烈烈於彼岸進行中,超時空的感應,隔了幾乎半世紀仍然莫失莫忘,寃有頭債有主,趁機竄回來輕輕噬一口。
同志平權運動步伐之慢,由此可見一斑,倘若當日那個少不更事的黃毛小子一心一意盼望與同性情人共諧連理,等到今日雞皮鶴髮才總算有眉目,真不知是悲是喜。我因為向來對婚姻制度存疑,理智上雖然完全贊成人人平等,既然異性戀者有攜手跳進戀愛墳墓的權利,同性戀者也合該能夠光明正大拉上天窗,感情上畢竟澎湃不起來。聽着正反兩營辯論,一直只有納罕:明明美國憲法保障的嘛,怎麼還要生嗌死嗌?恕我天生毫無浪漫基因,嫁娶如果包含愛情,那是額外的花紅,一紙婚書不過是日常生活的契約,講得直接些,和你租樓簽協議書或者返工打合同,本質上一點分別也沒有。提供和諧、擔保你情我願的雙方不被外界滋擾的共榮條約,男女可以簽,男男和女女為什麼不可以簽?《聖經》如何說,和兩年之內不能加租,或者跳槽必須作出若干賠償的道德觀有什麼衝突?傳統社會秩序,怎會因為大家待遇相同而忽然七國咁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