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不反對通知書中引用「公眾地方犯妨擾罪」,以附件形式要求主辦單位確保參與遊行人士及團體不會途中使用樂器煩擾他人。律師指出,警方運用的是港英時代壓制異己的惡法,用在今天的遊行示威,違反了《基本法》精神。
警方是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章第15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或道路上奏玩樂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三個月。律師黃鶴鳴指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節的條文,大多是港英時代打壓異己的法例,近年已甚少使用,但警方為了打壓社運,最近一再「活化」這些惡法。他說,去年街頭演藝人蘇春就也曾被控阻街,結果法庭以《基本法》駁回控罪。
黃鶴鳴續說,條例沒有為樂器下定義:「原則上一個小樽,你有節奏咁敲擊佢,都可以係樂器,咁唔通任何人帶個樽出街都唔得?」
黃鶴鳴說,奏樂也是一種表達形式,警方禁止遊行人士使用樂器,在邏輯上很難理解;而且《基本法》保障了集會及示威自由,而示威遊行中使用樂器是常態,警方若引用該條例檢控示威者,便與《基本法》相牴觸。
律師梁永鏗也指出,該條例本身是針對滋擾行為,不適用於遊行示威場合:「理論上,只要有人投訴,話被示威者嘅樂器聲滋擾到,就可以運用呢條法例。但係《基本法》賦予咗香港人示威集會嘅權利,咁示威就梗係有聲o架喇,唔通全部沉默?」
梁永鏗續指,街頭奏樂經常在香港鬧市出現,周日的皇后像廣場也常有菲傭奏樂,難道也要採取法律行動?他說:「每次遊行都有人用大聲公、叫口號,一樣可以造成滋擾,如果警方覺得玩樂器係違法,咁樣叫口號都可以告。」《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