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梁永鏗指,除記者或得到法庭批准的人士外,一般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審訊期間,在法庭內抄寫筆記。即使個別律師有向法庭申請記錄筆記,但如筆記用作轉交將要出庭證人,就有可能影響到該等證人供詞的可信性,譬如參考已作證人的供詞,可用作「夾口供」,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梁指,涉將證供轉交即將作供證人,或構成藐視法庭。律師受聘在法庭列席,留意庭內一舉一動,行內稱為「watchingbrief」。過往曾有律師受聘抄錄審訊過程,遭法官訓斥,直指他應先知會控辯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