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第三度發聲明 反駁政府歪理替補制荒謬 一票也可當選

大律師公會第三度發聲明 反駁政府歪理
替補制荒謬 一票也可當選

【本報訊】香港大律師公會十天內第三度發表聲明,對政府不經諮詢就推出替補機制剝奪全港選民補選權深表遺憾,並逐點反駁政府死撐機制合憲的說法。公會指出,替補機制不但違反比例代表制原意,更有違香港人權法案和國際人權公約,選民投票時根本不可能知道誰會是替補人選,未能就誰應該當選表達意願,機制有違《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組成的要求。有立法會議員形容,公會聲明擲地有聲,政府若繼續厚顏無恥拒絕撤回替補惡法,誓必徹底失信於民。記者:林俊謙、陳雪玲

擊敗第23條惡法後,鮮有連續發表聲明與政府過招的大律師公會,昨日十天內第三度發表聲明,對政府推動影響深遠的替補機制卻不諮詢市民,深表遺憾。公會並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前日提交立法會,以及律政司前晚發表的聲明,逐點反駁。

違比例代表制原意

公會指出,名單比例代表制原意是確保不同候選人的得票百分率,與其所得議席比例接近,但政府現時建議正正違反此原意。公會假設有A、B和C共3張名單角逐立法會3個議席,分別取得97票、52票和1票。
在現時選舉制度下,有97票的A名單可取得兩席,52票的B名單可取得1席,只得1票的C名單不會獲得議席。但根據政府替補機制建議,若然A名單其中一名當選人死亡令議席出缺,選舉結果將自動變成得97票的A名單只有1席,而只得52票的B名單卻有2席。
更荒謬的是,一旦A名單餘下當選人亦出缺,選舉結果將自動變成:最多選民支持的A名單沒有任何議席,有52票的B名單獲2席,僅得1票的C名單也得1席,這結果反映替補制度嚴重扭曲選民投票意願。
公會又指,在現時選民只有一票、投名單而非個人的情況下,替補機制一旦落實,選民投票時根本不可能知道那位候選人是替補人選,可見制度不能反映選民意願,有違國際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要求,亦不符合《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組成的要求。

07年補選投票率高

對於政府前日以去年五區公投補選投票率偏低為由推動替補機制,公會質疑一次選舉投票率低不能成為政府剝奪港人投票權和參選權的理據。公會指出,07年港島區因馬力去世而舉行的補選,投票率高達52.06%。公會亦指,政府至今並未提供任何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替補機制適用於議員離世及其他出缺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晚上發表聲明,指與公會「已就各自的立場作出了表述,政府當局認為不需要再重複」,又指公會引用的例子不能反映實際情況。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認為,大律師公會今次聲明擲地有聲,「政府若繼續厚顏欺騙港人,拒絕撤回替補惡法,誓必徹底失信於民」。

大律師公會反駁政府理據

政府前日回應:替補機制符合比例代表制原意
大律師公會昨日反駁:違反比例代表制原意,候選名單得票或與所得議席比例嚴重不相稱

政府前日回應:選民投給離任立法會議員的選票已用於選出該名議員,選票已被「使用」並「完成」功能
大律師公會昨日反駁:現時選民投票是投給名單而非指定候選人,政府的建議歪曲選民原來投票效果

政府前日回應:替補機制堵塞補選投票率低等漏洞
大律師公會昨日反駁:07年立法會補選投票率高達52.06%

政府前日回應:《基本法》無要求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
大律師公會昨日反駁:《基本法》無授權立法會限制和不合理剝奪港人的投票和參選權

資料來源:政府及大律師公會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