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草擬指引 規範上市公司內幕消息禁選擇性發放

證監草擬指引 規範上市公司
內幕消息禁選擇性發放

【本報訊】證監會發表《內幕消息披露指引》修訂草擬本,就內幕消息作出界定,例如並非普遍為人所知的消息或資料,而消息極可能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最明顯例子是尚未發佈的財務業績。指引訂明,上市公司絕不可向分析員、投資者或記者選擇性發放內幕消息。
記者:尹彥超

港府昨日公佈,有關把《上市規則》中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審議。草案訂明,當上市公司及其高層違反股價敏感資料的法定披露規定,將向他們施加民事制裁,並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理;證監會則會運用調查權力,執行該法定制度。

證監執法 下周提立會

為此證監昨公佈《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就如何詮釋及應用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提供指引,以協助上市公司履行披露責任。當上述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證監將在憲報刊登指引最終定稿時,與條例草案同日生效。
指引列出34項可能構成內幕消息的例子,例如公司出現現金流危機、遭銀行撤銷信貸額度、公司控制權或董事出現變動、房地產減值、投資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貶值、沒有投保的貨品遭到實質損毀,和投資及會計政策出現變動等。
證監表示,期望上市公司透過港交所(388)網站發佈內幕消息,雖然公司也可透過傳媒機構或通訊社發出新聞稿、在香港召開記者會,或在公司網站刊登公告,但證監認為,這些方式不足以履行確保公眾能平等、適時及有效取得消息的責任。

財困公司 洽注資可豁免

指引同時列出豁免機制,例如公司陷入財困,正與有意注資的另一方進行商議,便可毋須披露該等商議及進度;若消息屬商業秘密,也可豁免,包括關乎發明品、製作工序或客戶名單,但不能將合約協議的商業條款或財務資料視為商業秘密,因不屬公司的專有權資料。
對於傳媒揣測或市場謠傳,證監認為公司並無責任作回應,除非消息顯示原擬保密的事項已外洩;公司若要對謠傳作回應,應刊發正式公告,而不是對單一刊物發表意見或以新聞稿形式回應。
指引又要求,上市公司在回答分析員問題或審閱分析員報告草擬本時,應確保不會提供內幕消息。

構成內幕消息部份例子

.公司業務表現或對業務展望出現變動
.財政狀況出現變動,如現金流危機、信貸緊縮
.公司控制權出現變動
.董事及監事出現變動
.核數師或與核數師活動有關的資料出現變動
.股本變動,如配新股、發紅股、供股、股份拆細及合併
.發行可換股債券、可換股票據、期權或權證
.收購及合併
.買賣股權或其他重大資產
.組成合資企業
.提出清盤呈請、頒佈清盤令或委任臨時接管人
.大股東抵押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