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繼09年就雷曼迷債銷售譴責新鴻基投資服務後,昨日再針對新鴻基於08年5至8月期間向客戶銷售雷曼相關股票掛鈎票據(ELN)犯有缺失,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
涉售雷曼ELN有缺失
證監會表示,較早前進行調查發現新鴻基向客戶銷售雷曼ELN前,沒對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沒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指引及培訓,也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ELN的產品條款及涉及風險等重要資料。
證監會指出,釐定罰則時已考慮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阻嚇訊息,不姑息任何未能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客戶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
雷曼爆煲後,今次是證監第3度譴責新鴻基。證監早於09年初,就新鴻基自02年向客戶銷售雷曼迷債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作出譴責,新鴻基並與證監達成協議,自願向合資格客戶回購他們手上未到期雷曼迷債,涉資8500萬元。同年,兩名前新鴻基職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再譴責新鴻基,並罰款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