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能實業(006)旗下港燈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影響差餉和地租的課稅資產估值計算方法爭議,經終審法院裁決後,判港燈上訴得直,意味港燈於2004至07年繳付的20億元差餉和地租,可獲退減,而同業中電(002)亦可望從中受惠。
記者:周燕芬、陳健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尊重終審庭判決,正研究判詞,並會評估裁決對港燈供電系統估價的影響。此外,政府將會退回港燈因應上訴法庭早前的裁決,而多繳的差餉、地租及相關利息。
政府早前上訴高院得直
港燈早年因不滿差餉署在04至07年度,向其徵收合共20億元差餉及地租,認為估值方法有誤,於09年11月向土地審裁處要求仲裁,首先處理04至05年度課稅估值的爭議;該年度差餉署原本評估港燈的資產課稅估值為62.94億元,之後調整為56.84億元。土地審裁處使用另一計算方式,令課稅估值大幅減至394.5萬元。
當年土地審裁處判決認為,正在興建中、尚未負起供電責任的設施,根本未能被港燈佔用,故不應列入應課差餉租值內。此外,除了以港燈的淨利潤為計算基礎外,亦須扣除港燈在利潤管制協議下的准許收益,以及在該年度內尚未建成的供電設施。結果政府被指在該年度內多收港燈分別1.48億及2654萬元利息。
政府不服裁決,去年9月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政府得直,令課稅估值回復原來高位。當時上訴庭認為,土地審裁處錯誤接納港燈建議,認為應以政府建議、即較反映社會實際環境的「資金成本」方式,計算差餉及地租。上訴庭亦指出,正興建中、尚未負起供電責任的設施,雖然未被港燈佔用,也應列入應課差餉租值內。
終審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庭裁決,並回復土地審裁處的決定。終審法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認同,土地審裁處對興建中資產並非課稅估值計算範圍內的說法,非常任法官苗禮治指出,土地審裁處的總結是建基於事實及價值判斷,並不涉及法律錯誤,而上訴庭的錯誤,是緣於採用了其他方法原則來計算有關估值所致。
興建中設施課稅惹爭拗
港燈發言人對判決表示歡迎,但由於集團仍要研究判詞內容,故目前並不知道最終可回撥多少差餉。
中電旗下中華電力及青山發電,亦因不滿1999至2008年度繳交的差餉及地租而向土地審裁處上訴,今次港燈案例將影響中電個案的裁決。中電發言人昨表示,集團有關申索仍由土地審裁處處理中,故不便就港燈裁決作評論,亦不便披露具體涉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