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識科參考書被出版社加入虛擬人物做作者,此舉是否犯法?鄧達明律師表示,如果意圖以不誠實手法去達成利益,逃避法律責任,即使未必一定牽涉金錢,例如發出欺詐文件如通告或便條等,便已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至於事件中的出版社老闆派「假卡片」,亦同樣犯法,鄧律師表示,只要出示虛假名片或以偽名作自我介紹已構成「欺詐罪」,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