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盈(008)上周建議利用「合訂證券」模式,將電訊業務以商業信託形式分拆,擬為商業信託闢出一條上市通道;雖然倡議仍需時研究,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表態稱,合訂產品包括法團所發行的股票,結構或已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範圍,意即可有效保障投資者,可作為商業信託的規管架構。
與電盈商討條文細節
陳家強昨在立法會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當局正與電盈商討,現有監管條文是否適用於合訂結構,但他同時指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有信託單位以合訂證券形式上市,由於這模式包括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監管條文或可適用於這類結構;現時所考慮方式,旨在確保上市商業信託的規管制度與上市公司一致。
他補充,證監會與港交所(388)在4月已與相關投資銀行代表舉行會議,各方已達共識,認為有適當方法設立商業信託的結構。
他又指出,鑑於商業信託實際上以企業形式營運,港交所建議在考慮商業信託上市申請及作出規管時,將《上市規則》內適用於上市公司的原則,同樣應用於商業信託;為此,港交易所須修訂《上市規則》,以應用於商業信託,悉數保留《上市規則》內有關保障投資者、資料披露及企業管治的現行規定。
若符證券定義毋須修例
按現時香港規管條例,均不適用於除房產信託以外的信託產品,和黃(013)今年首季宣佈將港口業務以商業信託方式分拆至新加坡上市時,便已表明放棄選址香港,是因本地未有條件准許上市。
而電盈建議的「合訂證券」模式,亦即同時包括商業信託成份和公司權益,以單一工具綑綁兩項證券。有意見認為,若產品涉及公司所發行股票,便符合「證券」定義,可在不修改現有條例下規管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