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殘疾人士雖同樣受最低工資保障,但政府設有自願性的生產能力評估機制,僱主可按殘疾僱員的評估能力,給予同等比例的工資,變相容許僱主提供低於時薪28元的工資。僱主若不滿評估結果,更可解僱殘疾僱員,而毋須受《殘疾歧視條例》制裁。此外,殘疾僱員需自行提出參與評估,並自行尋找合適的評估員,卻無法對評估結果提出「上訴」。
評估機制原意是保障殘疾僱員,但正言匯社社長張超雄表示,勞工處至今沒有提供統一評估工具,評估員在制度下難免有偏差,「評估員會擔心評得太高,殘疾人士會被炒,評分低啲,起碼保住殘疾人士份工」。
不接受評估即無法受惠
僱傭雙方可協議簽署過渡性安排,維持原有工資直至殘疾僱員完成評估。張超雄說,過渡性安排並無限期,若殘疾人士因種種原因無法接受評估,就一直無法受惠於最低工資。
香港聾人協進會就業輔導主任鄧玉珍指,評估需得僱主同意,讓評估員花半天在工作地點評核,她說一般中小企僱主或嫌麻煩,在僱員提出做評估前解僱對方,或私下協議少於時薪28元的工資水平。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中心主任陳美華指出,殘疾人士議價能力低,提出做評估有困難,要僱主接受評估結果更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