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旅行團近年常因日本地震等事件停團,團友扣除最多300元便可取回團費,但旅遊業議會今起推新指引,若相關航空公司不肯退款,旅行社有權不向旅客退回團費。由於機票佔團費三至五成,團友或只獲退回少於一半團費。消費者委員會及立法會議員批評新指引是將旅行社營運風險及損失轉嫁消費者,並不合理。
按旅議會現行指引,取消旅行團時只需付50元至300元手續費,可獲退回餘下團費。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說,今日推出適用7月或之後報名旅行團的新指引,旅行社只保證退回團費中酒店和地接部份,餘下涉及機票、郵輪和火車等交通費部,旅行社會在退團後一個月內向有關公司爭取退款,若不成功,不會退回該部份予團友。旅行社不退回費用前,需向議會提交及公開證明,列舉航班、每位退票費等。
旅行社風險轉消費者
董耀中解釋,航空公司在黑色旅遊警示下,一般都肯退錢,但紅色警示下停團,便常以航班未取消為由拒絕退費,但旅行社仍要將有關費用退回予團友。他舉例,埃及團因政局不穩停團時,部份航空公司不肯退款,旅行社代賠近200萬元予團友。現時保險多只肯在黑色警示下賠償全部行程損失,董耀中說正向保險界建議擴大賠償保障範圍。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對新指引有保留,因旅行社及航空公司其實是將停團的風險損失,大部份轉嫁消費者,又質疑團費組成透明度是否足夠:「報團會唔會講明團費幾多係機票錢先?」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批評議會制訂新指引前未有諮詢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