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洗黑錢的罪行涵蓋範圍甚廣,可包括收外圍或放貴利,只要他們處理從犯罪所得的金錢,便屬違法。然而,根據過往法庭的判例,判刑差異甚大。
總督察入獄兼罰款
05至08年法庭處理至少三宗警務人員洗黑錢案。警方新界南總區前行動部主管兼總督察曾中占,在家中收波馬纜及六合彩外圍長達四年,處理逾千萬元黑錢,05年被判入獄3年半,另罰款5萬元。
08年則有兩宗警員洗黑錢案。觀塘重案組前高級警員余偉文於04至06年間,在其警察宿舍內收波纜,處理180萬元黑錢,被判入獄37個月及罰款56,500元。另一宗是駐守西九龍總區的前警員陳偉榮,於05至07年間向友人放貴利,以481及570厘年息分別借出兩筆共20萬元貸款,後以銀行戶口收取51萬元非法還款,被判監1年,但獲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