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衷一是圍封露台 是否違法難判斷

莫衷一是
圍封露台 是否違法難判斷

特首曾蔭權以玻璃將露台密封,究竟是否屬於僭建,屋宇署昨日被傳媒追問了一整天也無法解答。專業人士對於舊樓露台封窗是否僭建,同樣莫衷一是。有結構工程師認為,曾蔭權若將露台封窗,須向屋宇署申請;但有學者指,六、七十年代落成的舊樓多數獲豁免。
懷疑僭建的麥當勞道64號碧雲樓於1965年落成,跟港島半山與九龍塘一帶在六、七十年代落成的豪宅一樣,都有騎樓。這類舊式露台當年興建時已計算在總樓面面積內,與現時新樓獲豁免計算的環保露台不同,即使密封也未必違例。

豁免條文1992年廢除

結構工程師蘇耀坤表示,當年《建築物條例》明文豁免舊樓業主向屋宇署申請密封露台。本報翻查,《建築物條例》F章第11條(1984年版)列明,業主可以五種方式,即以金屬或硬木製的仿玻璃窗、玻璃塊、磚塊、混凝土,或任何獲屋宇署批准的物料圍封露台。該條文至1992年才廢除,換言之,早年的業主有機會毋須向屋宇署申請而把露台密封。不過,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助理教授姚松炎認為,即使露台是前業主密封,曾蔭權也有責任找專業人士視察,確保沒有僭建。另一結構工程師黃澤恩指出,曾蔭權的單位加設落地大玻璃,須向屋宇署申請,以確定玻璃厚度能否承受風力。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