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換證物 口供不能呈堂

指警換證物 口供不能呈堂

【本報訊】警方接報搗破住家式麻雀賭場,其中一名七旬雀友否認在賭場內賭博罪,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受審。他力指警方將他交出的500元紙幣,換成4張100元,有偷換證物之嫌。案件昨日審結,裁判官亦懷疑負責警員的作為,裁定被告的警誡口供不能呈堂;但相信警方不會誣告,故判被告罪成,判罰款500元,並將400元證物歸還被告。

老翁聚賭罪成罰款

替被告袁幹芬(76歲)錄取口供的警員,在紀錄上寫明收到500元紙幣賭本作證物,但呈堂的竟是4張100元紙幣。裁判官蘇惠德昨基於當中疑點,裁定被告的招認口供不能呈堂。
惟裁判官亦不相信被告自辯內容,認為現場佈置的確是作賭場之用,故判被告罪成罰款。辯方隨即指未能證實400元證物是賭本,要求判還給被告,獲法庭准許。
事發去年11月19日,被告與三名雀友及屋主,在牛頭角偉景樓一單位聚賭,遭警方揭發。當時被告指「打牌四圈抽水100蚊,食糊都要畀錢」。
案件編號:KTCC6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