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點反駁利豐:商譽須每年減值測試

逐點反駁
利豐:商譽須每年減值測試

利豐(494,臨時買賣編號2909)與瑞銀的「爭辯」,主要是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公司於處理商譽及額外對價條款時,有機會對盈利表現產生明顯的影響。有會計師指,新會計準則確然對經常藉收購去擴充業務的公司有明顯影響。
瑞銀周四的報告提到,「根據新的會計準則,即使收購業務所產生的預期收益現值低於商譽價值,有關商譽仍不須進行減值」及「…新的會計準則規定任何支付收購代價的調整將反映在損益表中,而確認的有關商譽則不須接受減值測試」。不過,利豐直指瑞銀所提到的確認之商譽則不須作減值測試,是「不實之陳述」,因為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商譽須每年或當有減值迹象出現時進行減值測試。

港有既定準則 斥瑞銀誤導

香港自05年1月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業界人士指,新會計準則對那些經常藉收購去擴充業務的公司,如利豐影響最大,因為新準則要求上市公司每年為商譽價值作減值評估測試,肯定比以往純粹用年期攤銷來得波動。
至於瑞銀提到的「新準則允許額外對價條款與盈利轉換」,和「利豐最近已採納新的會計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3(經修訂)。這可能容許企業轉換支付額外對價條款至盈利」,利豐認為這具誤導成份,因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是不允許管理層酌情將額外對價條款轉換為盈利,而是須於收購日以最佳估計公平值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