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刑毀李嘉誠大宅罪成

婦刑毀李嘉誠大宅罪成

【本報訊】離婚婦人前往首富李嘉誠的南區壽山村道大宅,求見被拒後毀壞大閘外的兩盞燈及門鐘,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婦人自辯時堅稱李嘉誠是她的舅父,「佢屋企即係我屋企」,李澤鉅及李澤楷是她的「阿哥」,故弄毀李家財物是「好小的家事」。惟裁判官溫紹明直指其解釋不合理亦不可信,判她刑事毀壞罪成,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至下月9日,等候精神報告判刑。

辯稱李嘉誠是她舅父

負責李嘉誠大宅保安的尼泊爾籍職員供稱,今年1月15日當值期間,透過閉路電視目擊被告梁寧殷(47歲)用石頭損毀大閘外的兩盞燈及門鐘。保安立刻到大閘外,發現被告仍想用石頭敲打大門旁玻璃,遂阻止她及報警。
被告自辯稱十多歲時已與李嘉誠通電話,「阿媽話佢係我舅父」,李的兒子則是其結拜兄弟。李一直聯絡她,她因某些理由避而不見,但曾到訪其舊居,「當佢屋企即係我屋企」。她對破壞一事直認不諱,「我搵咗佢(李嘉誠)好多次,搵唔到,有少少發脾氣」,但認為此事獲李准許。
案件編號:ESCC2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