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女子在繼母死後要求繼承遺產,但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中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所指「後嗣」並不包括繼子女。法官認為法庭難以評估死者生前與其他有感情連繫的人的關係,亦明白這樣處理遺產分配時,是完全沒有考慮到友情、宗教或慈善等因素,做法未必最公平,但這處理方法是最容易及可行。案中申請人凌綺琚被裁定敗訴。法官提到條例只適用於無遺囑人士,死者生前可訂立遺囑,訂明遺產分配;若遺產成為無主財物,便屬政府所有,政府可行使酌情權將遺產分予相關受養人。案件編號:HCAP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