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說明失實觸犯法例

貨品說明失實觸犯法例

店舖售賣貨品之來源地與聲稱不同,即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有市民分別兩日於超市購買木瓜,均聲稱木瓜產地為馬來西亞,惟單據上卻寫屬中國木瓜,超市經理則指木瓜為於中國栽種之夏威夷品種,他質疑做法違例。

罪成最高判囚5年

讀者蔡先生分別三次到超市購買同一款木瓜,首次購買時,紙牌及收據寫明產自馬來西亞;相隔一天購買,紙牌及收據的資料無變;惟同一天下午再到超市多買一個木瓜,紙牌雖依然寫產地屬馬來西亞,單據卻寫「中國木瓜」。「明明同一貨品,都唔知係寫錯定有心欺騙」。
海關表示,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售賣附有虛假達至關鍵程度商品說明(包括產地)或附有虛假商標的貨品(包括水果),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過去一年,海關接獲一宗類似投訴。
如市民發現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行為,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6182或致函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14樓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二)舉報。
檔案編號:032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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