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最低工資條例》在五月一日正式實施,本地低收入工種便正式進入汰弱留強階段,基於現實情況的考量,年紀老邁者、體格傷殘者皆有機會成為弱肉強食的犧牲者。
依現時的法例,凡殘疾人士,若他們願意接受生產能力評估,而僱主又願意僱用的話,便可在低於時薪二十八元的水平下因應評估結果而獲得聘請;反而年紀老邁者,就算本身願意「自貶身價」也不可能獲得聘用,原因是在正常情況下,一般僱主都沒膽量以身試法。由此觀之,《最低工資條例》便儼如長者的「失落園」。
建議實施三級制
特區政府需要明白,凡是低收入工種皆與體力勞動有關,若然僱主有選擇餘地,以同一薪酬,他們怎不會解僱一些年紀老邁者,而改聘有氣有力的較年輕人士呢?這裏不牽涉年齡歧視問題,而是關乎私人機構的真正競爭力、和生產力的問題,以致僱主「不近人情」,炒掉年紀老邁的僱員。若然特區政府過於懶惰,只是一刀切的訂立最低工資,而又不顧及私人機構的實際需要,他們便是炒掉長者的真正幫兇。
由是之故,特區政府在實施《最低工資條例》的同時,亦應該積極考慮年長人士的切身利益,在此範疇上,筆者建議政府,以非強制性形式,將《最低工資條例》作年齡三級制:五十五歲以下者,可獲得最低工資的時薪二十八元保障;六十歲以下者,則領取較低水平的二十六元;六十歲以上者,為最低類別二十四元。(以上年齡、數字只是假設性質。)以此令私人機構可以因應自己的實際要求去聘請不同年齡的僱員,而長者亦可以多一條被聘用的「出路」。
雲尼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