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與妻子分別於02及05年向宏利購買保險,指保險經紀曾稱保單大部份屬儲蓄成份及可賺取紅利,作為女兒教育儲備。商人去年要求提取部份紅利遭拒,才發現保單規定須年屆60歲方可取回已繳付的大部份保費,當時他46歲。另一份保單則是替女兒購買的人壽保險,甚少儲蓄成份。二人不滿保險經紀當日誤導,昨入稟高等法院追討已繳付的250萬元保費及索償。原告呂培安及韓君怡,被告為保險經紀丁麗霞及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人名均譯音)。案件編號:HCA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