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興早前在北京被警方拘捕,並在他的寓所搜出大批毒品,涉吸毒、藏毒、提供毒品和製毒等嚴重罪名,但孫興被拘留19天後離奇獲釋。據他稱,他僅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第一、第二項條文,即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英不滿10克、或其他小量毒品,以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而該法例亦列明犯人只需被拘留15天及罰2,000元便可獲釋。
記者就孫興獲釋之事致電黃國桐律師,他對於孫興的判刑感到意外,他說:「一般嚟講,藏毒然後自食,最幸運都要五年強制戒毒。佢(孫興)可能交代咗好多嘢,做咗污點證人。又可能供出嚟嘅嘢好緊要,牽涉好多佢哋要打擊嘅目標人物,所以揀一條最輕嘅畀佢,了咗件事。」
採訪: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