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只適用於僱員,自僱人士不能享有年假、勞工假、病假及工傷賠償等勞工福利。不過並非一紙自僱合約,僱主就可逃避所有責任,過往的法庭案例已訂出一系列查驗假自僱的準則,若證實雙方實際上存有僱傭關係,僱主仍需履行法律責任。
法例未有清晰界定
近年較大型的假自僱申索個案,涉及10名專線小巴司機,他們不滿被僱主視為自僱人士,遭終止合約後不獲賠償,06年在工會協助下入稟高等法院,最後獲法院確立具備僱員身份,成功追討70萬元遣散賠償。司機獲勝,基於法官認為他們的生財工具全由公司供應,編更也由公司安排,有關案例最後成功為200名專線小巴司機追討800萬元賠償。
要分辨是僱員還是自僱身份,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對工作程序的控制權、業務風險的承擔、生產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等。舉例來說,即使僱員簽了自僱合約,但他們若根本毋須承擔生意虧損的風險,而職員證、制服及生產工具又是由僱主提供,則很大機會屬假自僱。不過,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認為,現行法例始終未有清晰條文界定何謂受僱,要證明一個人是否假自僱往往由法庭裁決,故促請政府修例列明何謂假自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