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死緩囚不少於12年

話你知
死緩囚不少於12年

大陸對貪污罪的判決,根據情節輕重:個人貪污數額逾10萬元(人民幣.下同),處於10年以上監禁或終身監禁;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在高官判死刑和死緩之間的差別廣受關注的背後,有一個「死緩等於12年」的諺語背景。
按照現行《刑法》減刑規定,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後減為終身監禁;如果有重大立功者,兩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監禁,以後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對於死緩的罪犯減為終身監禁、有期徒刑後又被減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