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警隊條例》,任何人不當地管有警察服裝武器,或未經處長批准,身穿警察制服者均屬違法,可判罰款250至1,000元,最重可判監禁6個月。然而,現時沒有法例監管非法製造及出售警察裝備。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法例有漏洞,有檢討空間。
退休不還制服罰款了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劉江華認為,警方應與負責生產的工場制訂嚴格措施,加強溝通,翻查其出廠紀錄,以免有剩餘產品流出市面。
劉又指,本案凸顯法例有漏洞,售賣警察裝備比管有更嚴重,現時無法例規管生產及售賣警察裝備,法例有檢討空間。劉指,如果生產警察裝備的工場在香港以外地區,無論是國內或東南亞,本港都無司法管轄權。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估計,網上流傳的警察裝備來源有二,一是從警署偷取出來,二是來自國內「山寨廠」。
廖又指,警員退休前不交還制服,只需支付罰款便可了事,也易令制服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