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伯是否要搬走,關鍵在於鞋店是否屬逆權侵佔。華都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指譚伯的鞋店屬僭建物,阻礙後巷走火通道,對居民及街坊造成危險;有律師認為,鞋店很大機會屬逆權侵佔,縱使大廈以維修為理由迫遷,譚伯亦有權佔用該地。
譚伯寧死不屈,皆因當年他以11,000元頂手費,向華都大廈的「看更」買下店舖,「舊時間舖係業主畀看更搵外快,我頂咗之後,每個月畀幾廿蚊補助管理費畀管理公司,畀到06年,嗰時已經900蚊,新一屆業主立案法團上任,就話維修呀漏水呀,然後截我水喉逼我走」。
不願上鏡的華都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代表指出,鞋店霸佔後巷位置的業權屬於大廈;由於地渠爆裂,導致牆身滲水,「連底都有水」,加上後巷非法加建的鐵製簷篷有倒塌危機,必須盡快清理。他續稱,06年新一屆業主立案法團上任後,認為收取譚伯補助管理費不恰當,故即時停止收取,並多次發信通知他搬走,「佢一直唔肯搬,家仲阻埋走火通道,有咩事係我哋業主負責」。
展示1972年至今單據
譚伯的兒子向本報提供譚伯1972年至今部份電費、電話費單據以及商業登記證,證明譚伯在現址工作近40年,又提供地政總署06年向華都大廈發出的信件,指不會受理譚伯店舖業權的爭議。
逆權侵佔的原則,是物業或土地侵佔人如能證明他已連續侵佔物業達到法定時間,而侵佔的方式與真正業主的權利有所牴觸,侵佔人便能獲得物業的業權。如屬政府土地,連續侵佔的時間須達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則須達12年;如1991年7月1日之前申請,則須連續侵佔達20年。
律師梁永鏗指出,譚伯個案很大機會屬逆權侵佔,「家已經過咗12年」。他續稱,如譚伯的鞋店涉及僭建,最多是清拆後暫時搬走,「逆權侵佔下,個地方已經屬於佢」,走火通道問題則交由消防部門處理跟進。他提醒,若譚伯因逆權侵佔而擁有大廈業權,就必須按比例分擔大廈維修費。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