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最低工資新法例正式實施,本報記者過去數天根據勞工處、報章招聘廣告及街招,前往數十家公司「見工」,了解僱主是否真的願意以最低工資聘請員工。得出結果是,大部份公司都會在5月1日起以時薪28元計算員工薪金,但仍有公司以「學徒合約」、「自僱」、「公司無指引」等理由以低於28元時薪請人,即使有公司願履行《最低工資條例》,但仍在合約上列明首3個月員工屬外判人士(僱主免供強積金),可謂「算到盡」。
記者:陳淑莊 區杏芝 張軍 陳達浩
美容學徒 「唔關最低工資事」
旺角一家美容院在勞工處招聘網站上打正旗號聘請「美容學徒」,待遇列明月薪$5,000,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或6天,以此計算有可能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記者前往見工,發現事有蹊蹺。
「你喺出面報讀一個美容課程都要萬幾兩萬蚊,家免費畀你學嘢,仲要出埋人工畀你,你要預咗人工低,係要捱吓o架喇!」記者在這家位於旺角一座商業大廈內的「樓上美容院」見工,女僱主向記者直言學徒薪金低,但可以免費「學嘢」,不應計較人工多少。「我畀4,000蚊一個月你啦,加500蚊勤工獎,一星期放一日假,返一至九(1pm-9pm),你乜都唔識,開頭係要捱吓o架喇!」
月薪浮動有得傾
記者指招聘廣告列明月薪$5,000,質疑是否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她即向記者說:「我哋問過勞工處,學徒合約係唔關最低工資事o架!」其後着記者翌日上班。
第二天,記者往美容院上班,女僱主要記者簽下一份「學徒合約」,記者表示人工太低,她即改口稱:「我見你幾有誠意,一係我畀5,000蚊你啦,其他學員我畀3,000幾蚊o架咋!」
但她其後在合約的薪金一欄寫上$4,500,記者隨即問:「唔係5,000蚊咩?」她說:「4,500加500勤工,我哋私下每星期津貼60蚊食飯錢,加上你每幫一個客洗面會畀返10蚊你,呢啲唔使寫喺合約上面,我哋好均真o架,放心啦,總之計計埋埋有5千幾蚊o架喇。」隨後記者以不滿人工太低離開。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一般行業的學徒屬受規範行列,只有在10所大專院校、職訓局等政府認可機構下工作的學員方可獲得豁免,當中包括教院、港大等大專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認可專上學院、職訓局下的學徒、副學士等在《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等,均不用付最低工資。

會計接待員 首3個月屬外判工
記者根據勞工處的招聘廣告,到旺角一間會計公司應徵接待員,甫進入公司,接待職員已表明「呢份工得5000蚊咋!」之後着記者填寫申請表。稍後由職員李小姐接見,她粗略講解工作範疇,包括「scan,拆釘」,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朝9點半晚6,星期六收下午1時,月薪5000元。
記者質疑是否有28元時薪時,她解釋:「唔計飯鐘同休息日,老細計過合乎最低工資。」記者經計算發現實施最低工資後月薪應該是5,012元,這名僱主可謂「算到盡」。
不為外判員工供強積金
職員又問記者是否已閱讀申請表下方列出的合約細則。合約上列明首3個月員工屬外判人士,記者查問原因,李小姐解釋:「同強積金有關。」記者再追問是否代表首3個月不會為員工供強積金,李小姐勉強回應「是」。
她更特別提醒記者留意一點,就是首3個月公司只需3天通知便可辭退員工,員工則要給公司7日通知方可離職。記者發現3個月後更離譜,公司只需給員工7天通知,員工卻要給公司1個月通知,非常不公平。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指,會計公司聘請外判人士是「搵笨」,「雙方唔係僱傭關係,代表員工乜福利都冇,亦唔受最低工資保障。」至於「不平等條約」,他表示此舉無違反僱傭條例,只是員工「自己唔抵」。

24元大把人做
記者到深水埗一間影音店應徵店舖助理,在填寫簡單資料後,由一名姓尤經理負責接見。他表示:「全職7000蚊一個月,兼職就28蚊個鐘。」記者表示想做全職,他指全職「返朝11晚10,一星期返6日,一個月4日假」,並指7000元是「底薪加津貼」。
記者再追問是否有佣金或飯鐘錢?對方一一回應稱沒有,還暗示份工「大把人做」,着記者回家等消息。
隨後記者折返,向尤經理表示經計算後,全職時薪只有24元,不合乎最低工資要求,他不置可否地說:「係呀…係呀。」記者再問會否在5月1日後有所調整?他竟稱:「公司未有指引,暫時都唔會話有乜改變。」擺明知法犯法!
*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規定,僱主如欠付最低工資等同欠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推銷機油 自僱合約聘請
記者往粉嶺一家石油化工公司應徵營業代表,負責人方先生表明底薪4,500元,每周工作五天半,負責推銷汽車機油,交易成功方有佣金。記者追問若沒生意,該月只得底薪4,500元,時薪只得25.6元,會觸犯最低工資條例,他隨即表示這份工是以「自僱合約」聘請,不會按最低工資要求請長工:「(推銷)呢行冇可能請長工!」他舉例說:以前請過一個營業代表,整個月無生意,追查之下才發現他一直沒有去推銷,「預咗4,500蚊請佢返來都係返屋企瞓覺,如果底薪加到7,000幾,成個月冇生意都照出,真係唔使做o架啦。」
*執業律師鄧偉棕表示,僱員是否「自僱」,在法律上為「事實問題」,並不因任何人聲稱而成立,是由法庭視乎個別情況裁定,如僱主有否提供生財工具等,以上「自僱」例子明顯不成立,一旦裁定雙方為僱傭關係,僱主仍會觸犯最低工資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