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利豐追稅 稅局敗訴

向利豐追稅 稅局敗訴

【本報訊】利豐(494)的子公司利豐(貿易)與香港稅務局之間的稅務糾紛,再有新進展。稅務局長就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豁免利豐(貿易)海外採購收入的裁定,作出上訴一案,高院判稅務局長敗訴,並且裁定稅務局長就今次上訴支付費用。

涉子公司海外收入

利豐發出通告指出,稅務局長有權在28天內,就今次裁定結果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稅務局方面則回應指出,正研究判詞,暫時沒有進一步回應。
高院法官在判決書內提到,代表稅務局局長的資深律師提到,利豐(貿易)有部份盈利源自香港。不過,其認為,上訴方的論據,未有在利豐(貿易)的香港高級行政職員監督海外運作的層面,提供更強論據。
同時稅務上訴委員會並無功能,去斷定利豐(貿易)每一個環節,以及決定那一個環節產生利潤。
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關於利豐(貿易)的利潤來源的結論是不容置疑,亦不見得毫無證據支持。
高院決定維持上訴委員會有關利豐貿易離岸申請裁定不變,駁回稅務局的上訴。
高等法院特別指出,稅務上訴委員會既在2006年1月19日結束聆訊,但是經過3年零6個月才下達裁決,但是按一般標準,需時這麼長才下達裁決的做法,不能夠接受。
高院法官認為,在6個月後下達裁決會較為合理。同時在稅務上訴委員會作出裁決時,無清楚顯示接納或否決那些證供,因此認為,有關委員會宜羅列出已經接納各方證供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