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打政府工做公務員係鐵飯碗,家陣港府高官病倒、入廠、請辭,講明呢碗飯唔易食。同樣唔易食嘅一口飯應該要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係公司高管,要承擔法律責任,要對外發言,責任唔輕,但又隨時被炒。
為咗保障董秘權益,噚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頒佈新修訂嘅《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修訂96年嗰套政策,目的係提高上市公司管治水平。
不得隨意炒魷
新嘅管理辦法講明,為咗保障董秘有效履行職責,上交所除咗要求上市公司喺辦法公佈後一個月內,修訂董秘工作制度,明確佢哋嘅高管地位,上交所又明確董秘任職、解聘條件同相關程序,令上市公司唔可以隨便炒啲董秘。咁都未算,仲講明董秘有公司重大事項嘅知情權,言則董秘唔使驚俾人炒,當公司出事時,仲可以有知情權,咁咪方便跳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