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名譽主席馬澄坤,早前興訟高等法院指《明報》在08年4月10日,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在高院示威的報道及圖片,內容涉誹謗成份。高院去年裁定《明》須向東方一方賠償共180萬元。上訴庭昨將賠償金額下調至共20萬元。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在判詞指,馬澄坤並非廣為人識,亦非有特別名譽,加上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報道破壞到他的名聲,故判《明》上訴得直,將賠償額減低。案件編號:CACV1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