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舞弊可囚七年

選舉舞弊可囚七年

【本報訊】選舉舞弊包括有形或無形的利益,立法會前議員劉炳章、前東區區議員蔡世傳及其妻子,以及前灣仔區區議員李繼雄均曾被捲入選舉舞弊醜聞,其中蔡世傳及妻子被裁定罪成,判入獄兩個月。

前東區區議員曾判囚

前立法會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議員劉炳章,被指於04年致電兼賄賂準候選人陳佐堅,提供好處要求對方退選,最後因證人口供有出入而脫罪。
李繼雄則被指於07年選舉期間提交虛假申報書,詐騙三萬多元津貼,同樣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前東區區議員蔡世傳及妻子黃秀寶,在03年區議會選舉中,填報北角影樓作地址,實際兩人已遷往灣仔,最後二人被裁定罪成,判囚兩個月。
選舉舞弊條例列明任何人向選民提供利益,以誘使或酬謝對方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