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去五年共有103名公務員因干犯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而被革職,其中8人涉及性罪行,其餘個案包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盜竊罪等,大部份被革職者為初級公務員。
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由2006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當局根據《公務員人員(管理)命令》或紀律部隊法例施加的紀律懲罰個案有1782宗,其中單是去年4月至12月的九個月內,便有248宗懲罰個案,被革職有12人,14人被迫令退休,24人被嚴厲譴責並輔以金錢上的懲罰,其餘懲罰包括嚴厲譴責、譴責及警告等。
數字顯示,過去有103人被革職,其中22人因疏忽職守,其餘大部份個案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革職,最多涉及盜竊,有15人;其次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有14人;9人涉及謀殺/襲擊/傷人/打鬥;另有8人觸犯性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