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並依法律公正地審判案件,是一個社會得以穩定的最重要基礎。社會可以依法暫時沒有民主,也可以依惡法而限制人民的自由,但若法庭不能獨立審案而必須聽從行政機關、掌權者或社會有力人士的意向作裁決,社會就會動盪不穩,人民也因缺乏法律對其人身的保障而失去安全感。香港回歸近十四年,所幸司法獨立仍能維持。而司法獨立及公正審判案件,也變成國際社會普遍認為香港與回歸前相比「基本不變」的主要因素,也是國際投資人士對香港仍抱信心的主要因素。儘管行政、立法、官員表現已大不如前。
最近有一樁似乎與香港人不怎麼相干的司法案件,挑動香港司法獨立的神經。
這樁案件簡稱為剛果欠債案。事緣於剛果共和國政府欠了美國對冲基金公司一億美元連利息的壞賬,而美國公司又得知屬中國國企的中鐵公司投資剛果基建,於是就要求以這筆中鐵的投資還債。剛果政府以政府擁有「外交豁免權」抗辯。案件去年在上訴庭裁定,香港跟從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權上採「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剛果政府須償還美國基金公司約8億港元欠債。剛果不服上訴至終院,指香港有責任跟從中央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令該國毋須償債。事件引起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關注,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審議案件前,外交部兩度發信重申中央政府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去年8月外交部再發出第三封信,警告如本港一意孤行採取「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將會構成5大影響:不符香港特區地位、國家外交立場受質疑、損及受影響國家與中國關係、中國海外財產安全受威脅、妨礙發展中窮國減債。信中又提到香港回歸前套用英國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回歸後已不適用,因回歸後香港的外交事務交由中央政府處理。
終院上月底審理剛果欠債案,爭論點在中港「外交豁免權」是否須一致,以及應否提交人大釋法。
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但剛果欠債案很難說是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它可能只是特區法院審理的一樁涉及某一主權國財務的事務。13條的規定,是否指本港法院有責任跟從中央的指示,以及97前沿用的制度失效。為此,律政司、中鐵公司、剛果三方均要求終院跟隨內地的絕對外交豁免權。債主美國基金的代表律師則認為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應採回歸前的「有限度外交豁免」。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問律政司,回歸後法院是否要放棄決定權?律政司回應絕無此事,亦非硬性規定法院要依外交部指引判決,但法院應根據基本法判案。
是否應請求人大就基本法第13條釋法,依基本法,這請求必須由終審法院提出。若請求釋法,就依釋法裁決。在未向人大請求釋法前,由外交部三次發出指示,則屬干預香港獨立司法行為。
令人擔心的是,中央這種干預香港司法的行為,會成為習慣的手勢。中共只有在外國記者問及人權案件時,外交部發言人才口頭說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而實際上,艾未未失蹤數日,中國官媒及官員就大談涉及他經濟犯罪、作品抄襲等非經審判就予以宣示的「罪行」。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都要從黨和國家大局出發」,強調要「從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家政權、確保社會穩定的高度」做好審判工作。試問,按最高法院院長的說法,中國有司法獨立嗎?
我們還會想到國家副主席、未來掌最高權力的接班人習近平在香港告誡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司法服從黨的利益,並把對司法的干預延伸到香港,是中共的施政目標。這種妨礙司法公正的習慣手法,帶來的恐怕不是社會穩定,而是相反的社會人心極不穩定。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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