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麗新集團創辦人林百欣,被指在93年就一間投資公司,向盤谷銀行借出不超過100萬美元的貸款任擔保人。盤谷銀行以貸款至今仍然未歸還,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林百欣的遺產代理人追討款項,連同利息等費用,共約1,419萬港元。
93年做貸款擔保人
林百欣於05年去世,享年93歲,本案被告是林百欣的遺產代理人。原告盤谷銀行在泰國經營銀行業務,並在香港設有分行,而GoldenMasterInvestmentLimited在香港註冊,是原告的客戶。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林百欣於93年12月替GoldenMasterInvestmentLimited就向原告不超過100萬美元的借貸任擔保人。直至本年3月,該公司仍未歸還欠款,原告透過律師發信追討不果,現入稟要求被告歸還本金連利息逾180萬美元,以及81,122港元律師費,合共約1,419萬港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即使借貸人或擔保人已身故,作為他們的遺產代理人仍須面對法律訴訟,他們可攤分部份遺產,此做法與以為欠債人死後毋須還債的中國傳統觀念不同。
案件編號:HCA6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