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明日就《公司條例草案》舉行公聽會,其中和黃(013)罕有派出代表出席即場發表意見。和黃連同一批主要商會早前已提交意見書,反對政府保留上市公司私有化程序中「數人頭」的投票制度,又指並無必要將董事職責寫成法例。
記者:尹彥超
政府第一階段重寫公司法的條例草案,於1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後,立法會已成立審議委員會研究草案內容,由於內容複雜,議員提出於明日舉行公聽會諮詢各界意見。
中小企總會撐舊制
其中較具爭議的私有化投票數人頭制度,雖然在先前的諮詢中普遍意見認為應撤銷,但港府仍在草案中予以保留,認為可保障小股東,但會授權法院酌情權,可在適當情況下不採納數人頭的驗證程序。
今次除了和黃派人親身出席公聽會,同系長實(001)也遞交了書面意見,長和兩公司重申反對保留數人頭,認為有違「一股一票」原則,又指大量股東均以代名人或託管人形式持有,但這些代名人只有一票,未能反映實況。兩公司又指現行的收購合併守則已有機制,保障私有化過程中小股東的利益,反而政府提出授權法院可推翻數人頭的投票結果,不能解決分拆股份進行種票的問題。
除了長和兩公司外,主要商界組織包括香港總商會、銀行公會、地產建設商會和香港上市公司商會,均有提交意見書,大合奏呼籲取消數人頭制度。
不過條例亦有支持者,香港中小企業總會和東區區議員楊位醒提交意見,指制度對保障小投資者權益行之有效,而且不會對公司合理的私有化造成任何影響。
私有化投票數人頭的爭議,是源於2009年電盈(008)私有化過程中,被指有股東把股份分拆予大量人士,以便在股東會湊夠足夠支持人頭數目。
指毋須為董事職責立法
另外,和黃在意見書中質疑草案中納入董事職責為法例,包括「有責任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認為施加這些主觀準則,可能會令高質素及具經驗人士卻步,不願承擔公司董事職務。和黃指按普通法原則,以法庭判例形式規範董事職責較合適。
長和又指,草案規定上市公司以電子形式或在網站發佈文件時,要預留48小時待股東接收,但港交所(388)的《上市規則》並無規定,若要實行這些電子發放資訊形式將不被視為即時發佈,失卻資訊有效流通之效。
反對保留私有化投票數人頭的機構
‧香港總商會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長實
‧和黃
‧香港銀行公會
‧中華廠商會
‧香港特許秘書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