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員工」誰來救? - 陸離

「合約員工」誰來救? - 陸離

抱歉關於「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我還有疑問:「鐘點散工」倘若每日工作三小時,無論是一星期一天、三天、六天,根本無從計算「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只能純粹計工時,李卓人想想是不是?─倘若是星期日或者隨便某天上午三小時、下午三小時,或晚上三小時,總共六小時,僱主歡迎大家一齊食,或津貼「鐘點」外出自己吃,這是人情,賓主開心。硬要寫成法律,就冷酷了。還要曖昧註明「你地自已雙方商量自己決定啦。」這豈非額外擾民加重賓主精神負擔?一方面僱主要花精神時間想:上午三小時,下午或晚上再來三小時,我為何要給她七個鐘頭的人工?而且給也可以,不給也可以,一旦決定不給,豈非傷感情?─那麼「鐘點散工」那方面又要花精神時間想:有得給?沒得給?嗚嗚嗚嗚,他本來可以額外給我「飯鐘錢」的,誰知他決定孤寒不給!我恨他!
另外,「鐘點散工」在同一地點「工時」要多到一個甚麼數目,才可以由「似長工」升級為「真長工」,享受名正言順(或有「實」無「名」)的「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以及其他長工福利?
抑或,為了避免長工福利,僱主都要長工扮散工,以至灰色臨界出現離奇的「飯鐘錢」和「有薪休息日」?
情況有點像為了逃避「退休長俸」,因為今日普遍長壽,個個八九十歲「老而不」,於是大部份打工仔都要做「合約員工」?兩年簽一次?一年簽一次?半年簽一次?─毫無保障的「合約員工」又有誰來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