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上司借貸被「走數」,下屬可有追索途徑?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案中如果立約借貸的是下屬,就算上司以不誠實手法,誘騙下屬代為借貸,被當局成功用盜竊罪條例第17條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將他入罪,但還債的最終仍是出面借錢的下屬。
欺騙手段取財可囚10年
陸偉雄補充,受騙的下屬只能憑被騙者作有關貸款擔保人的單據,循民事向對方索償,但索償能否成功則成疑。他表示,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需證實行騙者成功用不誠實手法,騙取他人財產並成功「落袋」,入罪的最高刑罰是判監10年。
他補充,判刑輕重需視乎涉及金額、受騙人數及騙財歷時多久而定,如果行騙者與受騙者之間是上司及下屬關係,利用這關係騙取金錢屬破壞誠信,判刑會較重。如果行騙者與放債人合謀行騙,更可控告雙方串謀行騙。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案中關鍵是懷疑受騙者需先找出該名上司向不同人借錢的藉口是否有出入,再證實到該些藉口是「作古仔」,否則難以行騙入罪。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