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42歲高級偵緝警員調查一宗偷竊案時,欲與女事主發展男女關係,「借頭借路」上門要求對方認罪,又將錄口供日期更改,延遲檢控,以方便對方回鄉探親。涉案警員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指斥其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判他入獄9個月。 記者:蔡曉楓
法官葉佐文昨日判刑時指,本案並無案例可援引。被告林志勇的行為雖令檢控程序延遲19日,但實際上影響不大;反而被告身為警員,要求受查人士認罪,向她施加壓力,對個人及司法程序造成嚴重後果,或令審訊不公平。考慮到被告失去22年的警務工作,成為階下囚,額外減刑1個月。
入職22年 判前表現冷靜
曾獲長期服務獎的被告林志勇,88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察22年。被告於判刑前一直表現冷靜,親友亦有到庭支持他,直至得悉須入獄,他面色一沉低着頭,步入囚室前與家人傾談一會才離開。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認罪當日,被告初時並沒有透露真正的犯案原因,只謂覺得案中女疑犯精神鬱結,一心想幫她,同時為減輕工作量才犯案。
後來被告在法官追問下,終坦承表示希望跟女事主發展男女關係,才到她的寓所聽她傾訴,以博取好感。
案發於去年2月2日,案中40多歲的女事主,在紅磡一間百貨公司內偷食物被捕。負責調查該案的被告,於同日已向目睹事發的保安員錄口供。當被告向事主錄取警誡供詞時,她表示快要回鄉,又不想在新年期間上庭,擔心在該段時間被落案會阻礙行程。被告承諾跟上級商量。被告當晚下班後,便往事主寓所探訪,並游說她認罪。
其後被告將保安員的口供日期改為2月4日,致警方沒有於2月2日落案起訴事主,並准她保釋至2月21日,她因此可繼續其行程。
案件編號:DCCC12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