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青年再犯縱火監禁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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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再犯縱火監禁四月

【本報訊】青年縱火獲輕判,但在接受社會服務令期間再度犯案,在樂富廣場內六度用打火機燃燒雜物。當初輕判被告的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昨指他沒有珍惜機會,考慮案情不算嚴重,加上家人願意賠償,判囚4個月。
案發今年1月至3月,專家報告指被告郭文豪(26歲)沒有精神、心理或智力問題,但為人衝動,遇上挫折便胡亂發洩。心理專家指被告曾謂,「點咗火,見到啲火覺得好溫暖同安全」,認為他重犯機率高。裁判官認為被告兩年前首次犯案時,父母無適當處理,繼續溺愛被告,導致本案發生,「唔應該俾佢單獨出街」。
案件編號:KTCC14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