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佢哋係差人,用個人嘅專業作古仔擺我上法庭!」的士司機兩年前接載兩名休班警到警署途中,雙方因衝燈問題爭執報警。司機當場向警員投訴兩休班警,一個月後獲告知投訴不成立後,卻收到告票指控他「爆粗」。司機堅稱無辜、堅拒認罪,官司糾纏近兩年後終獲判無罪。」他決心追究兩警濫權及涉嫌夾口供「砌生豬肉」,聲言「有乜可能口供上連記錯嘅車牌都一模一樣?」記者:廖韻思、區杏芝、張軍
事主吳宗錦當的士司機10年,現年48歲,為替自己洗脫寃名,拒絕「硬啃」800元罰款,自掏腰包聘大律師打官司,脫罪後亦要付堂費,合共花了5萬元,然而他看到兩名「誣告」他的休班警全身而退,其中一人事後更晉升為督察,至今仍感意難平。
事發於08年11月19日晚上10時半,吳駕的士在油麻地接載兩名分別姓李及姓賴的休班警到深水埗警署。吳聲稱,當的士駛至一個十字路口前,他見交通燈由綠轉黃,遂停車,但姓李乘客卻叫他「過埋去」。他沒理會,雙方為此爭執。其後,李見車內沒展示的士司機證,自稱是警員,要看司機證,吳於是將車停下找證件,並承認忘記展示。
投訴不果反被控告
吳問對方是否在此下車,並按停收費錶,雙方無言僵持數分鐘後,賴叫李「算啦」,但李致電報警指懷疑吳是非法司機。吳15分鐘後也報警,指有乘客拒付車資及下車,又質疑自稱警員的乘客身份。未幾警員到場調解,吳經問話後,向兩乘客取回車資後獲准離開。
兩名警員的口供則顯示,吳在燈位前突加速,結果過了白界線才煞停。當兩警質疑其駕駛態度時,吳回應:「死差佬,我又冇衝燈,唔好以為差佬大×晒!」又說吳之後駛至欽州街時拒絕再駛往目的地,因見車內無展示司機證,故質疑並非合資格司機,遂報警。兩警口供中均未提及,吳何以得悉兩人是警員身份。
吳聲稱,事隔數天後,自己曾致電999向警方投訴兩警,約40多天後接獲「投訴科」電話,指他投訴警員「拒付款、拒下車等」既已解決,故毋須立案跟進。至09年2月,吳突然收到告票,分別指他無展示司機證及駕駛的士載客途中講粗口。吳承認無展示司機證,甘願被罰款600元。
口供紙同寫錯車牌
就爆粗指控,警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控告吳「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名,吳原可書面認罪罰款了事,但由於他堅拒認罪。案件09年7月開審,去年9月才審結,吳被判罪名不成立。
根據裁決書內容,兩休班警口供中引述司機爆粗的語句基本相同,唯獨其中一人多了「×你老母」四字,裁判官認為語句對指控司機不禮貌最為關鍵,但卻存在出入,故不認為兩證人有夾口供,並基於疑點歸於被告原則,判被告無罪。
吳洗脫罪名後,仍不忿裁判官否定兩名休班警有夾口供。他向記者展示兩名警員的口供紙,指兩人口供內容只有極少差異,當中最大疑點,是兩警竟同時在口供中將車牌記錯,錯的車牌號碼竟一字不差,兩人所畫的「衝燈經過圖」更幾乎一模一樣。此外,吳亦質疑被告知對兩警的投訴不立案後即收到告票,認為有人誣告他作報復。
下周向律政司投訴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副主席李國麟認為,若事主所言屬實,則事件確有濫權之嫌,建議事主正式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再知會監警會要求跟進。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如果事主認為兩名警員有「夾口供」嫌疑,可控告兩名警員妨礙司法公正,惟勝算較低,「案件已審結,法官會考慮警員會唔會為咁小事犧牲自己前途而作嘢」。警方發言人回應指出,在收到記者查詢後未有足夠時間查證,跟進有困難,但會繼續了解事件。
為協助吳宗錦討回公道,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下周一(4月4日)將召集同行到律政司投訴,主席黎銘洪亦將以市民身份向投訴警察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