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恒生銀行一名前高級經理聲稱不堪工作壓力,於07至08年間挪用5名內地客戶的資金擅自投資,涉款達1,466萬元,令客戶損失合共579萬元,並侵吞53萬元。涉案經理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欺詐、偷竊及洗黑錢等15項罪名,法官邱智立指斥他違反誠信,影響銀行聲譽,判入獄3年8個月。
已賠償銀行243萬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周浩權(34歲),雖然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但他明顯有預謀犯案,選擇以不在港居住的客戶為目標,罪行嚴重。被告周浩權於09年2月被解僱。案發於07年5月至08年10月間,被告冒認5名客戶簽名,購買新投資項目,涉款1,466萬元,被告因此賺得銀行8,000元獎金。被告事後已賠償銀行243萬多元。
案件編號:DCCC4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