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繼子女可否如親生子女一樣,繼承無立遺囑繼父母的遺產,昨引起法律爭議。一名女子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後嗣」的定義包括與繼父母一同生活的繼子女,昨要求法庭作闡釋;但律政司認為新的定義極不清晰,法庭日後要逐一界定哪個繼子女可繼承遺產,是爭產官司的噩夢。法官押後裁決。
高等法院昨一併審理6宗同類案件,其中一案的申請人凌綺珺,希望在繼母張芳過世後,申請遺產承辦。張芳生前並無訂立遺囑,而且沒有親生子女,只有數名繼子女。
凌的代表大律師認為,由繼父母撫養及一同生活的繼子女,應該屬於「後嗣」。
用何準則界定
律政司一方則指,法律必須為「後嗣」的定義給予一個肯定答案,若繼子女也屬「後嗣」,會引申極多問題,例如一個人有幾段婚姻及多名繼子女,法庭用甚麼準則去界定哪一名繼子女可繼承遺產。
案件編號:HCAP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