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膳休息日列無薪 爭拗大當局發指引後卸膊 促勞資雙方「傾掂佢」

用膳休息日列無薪 爭拗大
當局發指引後卸膊 促勞資雙方「傾掂佢」

【本報訊】本港法定最低工資於5月1日生效,首份《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昨日正式出爐,指引列明僱員的飯鐘錢和休息日不作計薪,勞資雙方需按僱傭合約自行釐定,勞工處處長卓永興更指若僱主無法負擔,「不能強人所難」。職工盟和工聯會直斥指引是呼應僱主聯合會,教唆僱主更改僱傭合約,勞資糾紛勢必趨增。
記者:王家文 張文傑

臚列37個最低工資計算例子的《參考指引》,涵蓋超過9成實際應用情況,包括超時工作、培訓及候召時間等。假設一名員工月薪5,500元,每月工作200.5小時,平均時薪約27.4元;最低工資時薪28元實施後,該員工每月應得5,614元,僱主則需額外支付114元。

勞工處處長卓永興(右)指,首份最低工資參考指引出爐,列舉37個例子涵蓋逾9成應用情況。
謝榮耀攝

指引未列用膳休假有薪

不過,指引開首已列明,「《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皆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必須為有薪。」勞工處處長卓永興昨在記者會上多次強調,最低工資立法過程未有論及飯鐘錢和休息日計薪,政府只能依法辦事,「呢個係不爭嘅事實」;指若有不清晰之處,「僱主要同僱員傾番掂佢」。
香港僱主聯合會早前發表聲明,建議修改僱傭合約,卓永興否認指引與聲明「超似」。他指員工月薪不應低於最低工資實施前,但若僱主負擔困難,可與員工協商是否將飯鐘錢和休息日納入薪酬。他舉例指,若僱員每月工作26天,日做8小時,月薪5,824元;若把飯鐘錢和休息日計算在內,員工薪酬增多27%,「如果負擔唔嚟,不能強人所難」。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狠批指引提出僱傭合約可協商,是呼應僱主聯合會,教唆僱主更改僱傭合約,「你(僱主)話唔掂,就可以同佢(員工)講改合約,取消飯鐘錢同休息日」。他指03年沙士、08年金融海嘯時,不少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員工被迫接受。

僱主亦轟當局諉過資方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葉偉明批評,勞工處以《僱傭條例》作擋箭牌,卻沒有堵塞漏洞,勞方處於弱勢,被迫接受無飯鐘錢和休息日計薪,令勞資關係緊張。於太子經營《金華冰廳》負責人陳先生批評,處方將責任諉過資方,令業界無所適從,「肯定會有好多爭拗」。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教育及培訓委員會主席陳志球指,指引對飯鐘錢、休息日含糊其詞,「有少少彈弓手」,當初訂定政策時沒有考慮,「不如立法講清楚,話畀咪畀,話唔畀咪唔畀」。香港環境衞生業界大聯盟召集人甄瑞嫻則認同,這兩項計薪由僱傭協商,「真係要大家協定,之前推出嘅工資保障運動,都係唔計飯鐘錢」。
另外,最低工資9個行業指引亦陸續推出。政府統計處,收集計算飯鐘錢和休息日的公司數據,預計明年初公佈。

計算最低工資例子

留駐僱傭地點當值
例子一:在僱主同意下,下班後超時工作,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例子二:僱員基於個人原因(例如避開交通擠塞),自行提早返抵公司,不計入工作時數內。

例子三:僱員出外公幹,於停留期間的某段時間內,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那麼有關睡覺時間、個人消遣等時間不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例子四:僱員根據僱主的指示參加了3小時的培訓課程,該3小時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交通時間
例子一:僱主被指派往境外公幹,由於這是該僱員的非慣常僱傭地點,往來自己住所及境外辦公室的交通時間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例子二:僱員慣常逢星期一在港工作,逢星期二至五於內地工作,他往來住所及兩地辦公室的交通時間,不需計入工作時數。

用膳時間
例子: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崗位當值,該段用膳時間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候召或候命時間
例子:僱員按照僱傭合約,需與其他同事輪流每星期有一天放工後留駐在工作地點候召,其間不得擅自離開,那該段候召時間需計入工作時數內。

資料來源:勞工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