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例禁轉移 未刊憲實施

有例禁轉移 未刊憲實施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如資料使用者能夠在香港或從香港控制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即使將資料庫移往國內或其他國家,也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保提供妥善保安,以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利。
此外,條例第33條禁止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地方,除非符合連串條件。其中一項條件是資料使用者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及應有的努力,確保有關個人資料獲得條例規定的保障。惟條例第33條目前尚未實施,也未定下執行日期。公署去年接獲1宗涉及非金融機構,因業務轉移而導致個人資料外洩的個案,最後因未能接觸機構負責人而終止調查。

涂謹申:金融機構太惡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私隱條例存在十多年,但條例第33條訂立以來,一直未有刊憲實施,情況不常見,「私隱條例中,惟獨呢條仲未實施,因為金融機構太惡,實施咗就影響到將後勤服務搬到內地節省成本。政府應該有決心盡快執行第33條。」他認為,在未實施有關條例前,港府應限制銀行轉移客戶較敏感的個人資料到內地,或限制只可轉移資料至有類似私隱法例保障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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