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界:獲支薪已屬勞資關係

勞工界:獲支薪已屬勞資關係

【本報訊】「間中畀一百、幾十蚊茶錢」算唔算僱員?職工盟執委張麗霞稱,任何人因工作獲金錢報酬,即使只是一百、幾十元,並非固定支薪,亦構成勞資關係。此外,她指不少僱主為省成本,想盡辦法剝削員工,甚至擺脫僱傭關係成為自僱人士,估計五月一日最低工資實施後,員工會更受剝削。
張續稱,涉事食店女東主所說,如死者「間中嚟幫手,並無支薪,只喺間中畀茶錢」,都是片面之詞,她指在工傷賠償上,就算僱員第一日上班,只是工作一小時而受傷,僱主亦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勞工賠償。

死者或可獲五年薪金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稱,根據法例,僱主需為全職或兼職員工購買勞工保險,一旦員工遇意外傷亡,保險公司須作出賠償,否則僱主要個人負擔賠償。以死亡外賣工為例,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五年,而且其「薪金」不高,若僱主無購勞工保險,可能要賠償五年年薪,並要計算通脹成本。
陸續稱,意外中死亡外賣工情況較特別,似是以兼職或散工形式替食店工作,東主又送外賣,是否法定員工取決於有無固定工時,明確上、下班時間等,建議家屬求助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