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有市民投訴警員在冚賭行動中涉嫌偽造證據,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以「匪夷所思」形容事件。他指警方進行反非法聚賭行動時,即使麻雀枱或抽水箱內無錢,只要警方證明有人在賭博中獲利便可入罪。他建議當事人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讓警方徹查事件。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非法聚賭定義關乎賭博過程中有否商業成份,有沒有人因此得益,若打麻雀的人互不認識,而且場內有人做莊,抽水或要付入場費,便有聚賭成份,而且抽水所得金錢用以付場租或租麻雀牌錢便是有人在賭博中得益,即使只得一枱麻雀亦有違法之嫌。
不少疑點未釐清
相反,市民在飲宴,或私人場合中打麻雀,就算大家不相識,而抽水所得金錢用作吃晚飯之用,即使多至10枱人齊齊打麻雀亦不違法。他指若投訴屬實,有關警員有偽造證據、妨礙司法公正之嫌,最高可判入獄7年及罰款。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張文光指,現階段有不少疑點未釐清難作評論,當事人應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讓警方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