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屯門蝴蝶灣擔任救生員的17歲少年,03年在泳灘練習潛水期間,遭不明物體擊中頭部,並因脊椎受損,導致下半身癱瘓,終身要坐輪椅。他在高等法院向當時的上司及僱用他的政府索償2,800萬元。案件昨達成庭外和解,政府會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律師拒絕透露賠償額。
索償2800萬元
索償2,800萬元的原告葉健強(譯音),被告為黃瑀惇及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司長。現年25歲的原告,由父母陪同下到法庭,但拒絕回應事件。
原告一方指,意外發生於03年7月2日,當時剛完成中五課程的原告,趁暑期當兼職救生員,並獲康文署聘用,不幸於練習潛水時出事。由於脊椎受損,導致下半身癱瘓,起居生活也要家人照顧。
雖然身體殘障,但無阻原告完成社會政策及社會發展文學碩士課程,更以優異成績畢業,本來有資格當社工,惟醫生認為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現時他在志願機構當義工,藉此挽回自尊及保持心靈健康。
案件編號:HCPI4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