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條例佔一成股權須金管局批

銀行條例
佔一成股權須金管局批

國浩集團(053)增持東亞權益至逾10%,按《銀行業條例》第70條章程,需經金融管理專員批准,方能成為該認可機構的小股東控權人(minorityshareholdercontroller),金管局發言人接受查詢時表示,根據保密要求,該局不會就個別銀行事宜評論,但同意在現行《銀行業條例》下,除非獲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持有認可機構權益達10%或以上水平。

成小股東控權人

明富環球(香港)亞洲金融研究部主管陳昔典認為,金管局在批准個別人士或機構,成為某認可機構的小股東控權人時,會按是否合適人選(fitandproper)準則衡量,換言之,國浩需要向該局提交清晰而具體的增持動機指示(indicationsofintentions),或日後就東亞的進一步發展意圖。
國浩亦需向金管局送達書面通知及滿意函(letterofcomfort),包括承諾在有需要時,為東亞銀行提供資本及流動性支持,從而獲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其小股東控權人地位。
據悉,東亞方面未有計劃邀請國浩派代表加入董事會,目前單一大股東,西班牙CriteriaCaixaCorp,亦只是以私人而非企業名義,派員加入東亞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