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與媳婦聯名購入新屯門中心單位的男子,為申請公屋,聽從媳婦建議將物業轉名給她,但媳婦5個月後將物業出售套現110萬元。男子稱物業大部份由他出資購入,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媳婦交代售樓得益。原告梁啟康,被告是其媳婦鄧佩雲。入稟狀指二人於1998年2月以198萬元聯名買入新屯門中心一單位,其中121萬元樓價由原告支付,被告負責按揭供款。原告於02年3月將物業轉名給被告,但被告同年8月以110萬元將物業出售。案件編號:HCA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