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延宕多年的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立法,終於定案,政府表示,將於今年中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冀明年7月前通過。現時有不少海外註冊公司來港上市,包括H股,政府指出,若雙重上市的公司在海外披露消息,必須在港同步披露,若有延遲,證監將視乎情況展開調查。 記者:尹彥超
草案將把《上市規則》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正式把相關監管權由港交所(388)移交證監。證監稍後將發出《內幕消息披露指引》,具體界定股價敏感資料。
商業秘密可豁免披露
政府就可豁免披露的範圍設定4個安全港,如商業秘密,以及若披露資料會違反本港法庭命令;不過,由於現時有不少公司有海外業務,可能會牽涉外地的法庭判決及法規,故證監設立申請豁免機制,公司可因受制海外法規為由申請豁免披露,每次申請須繳付2.4萬元。證監又會在正式立法後向上市公司提供2年諮詢服務。
對於市場不時出現上市公司向個別券商分析員披露資料,證監指出,公司不能藉此渠道視作已履行披露責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港交所電子登載系統並非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唯一途徑,上市公司可採用其他方法,如透過傳媒機構或通訊社發佈新聞稿、舉行記者會或在其公司網站發出公告,但要注意這些方法未必足以使公眾能平等、適時及有效地取得資料,因此鼓勵公司透過港交所作披露。
向個別券商披露非履責
證監則補充,付費電子新聞及通訊社未必向投資大眾散發資訊,因此透過這些渠道不能視作已公開披露資料。
政府又建議,不會規定上市公司回應市場謠傳,否則公司因要不時回應傳言,而承受不合理的負擔。不過證監提出,若市場從傳媒評論、分析員報告或通訊社所得資料並不完整、有重大遺漏或存疑,令該消息具誤導性,公司便須作全面披露。
對於外界預測業績,證監指出,若分析員報告及傳媒由於採用不當假設或錯誤引用資料,導致出現錯誤或遺漏,除非公司知道有內幕消息尚未披露,否則並無規定須作出澄清;但公司在避免誤導市場的前提下,可適當糾正分析員的錯誤或澄清資料。
至於公司應否發出盈警,證監表示,公司應評估過往曾否披露導致盈警的事件,以及預期盈虧幅度是否龐大;若金融工具公平值因市況變動而大幅改變,便可能構成內幕消息,須予披露。
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立法要點
1.將《上市規則》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進行立法
2.採現行打擊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消息」概念,界定為股價敏感資料
3.上市公司高級人員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4.上市公司應盡量採用港交所電子登載系統進行披露
5.建議設4個可豁免披露的安全港,包括當披露資料會違反法庭命令或其他法例;當資料涉及即將進行的磋商或未完成建議;資料屬商業秘密;當外滙基金或中央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支援
6.調查及執法權由港交所轉交證監會
7.巿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審理違例個案,可施加民事制裁,最高罰款800萬元、取消董事資格最多5年及遭冷淡對待